工伤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按生命健康权纠纷起诉吗?

工伤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按生命健康权纠纷起诉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受雇于水电某公司,在汉江水电站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2008年11月20日下午,王某在水电站内上完楼梯钻过钢管架时,感到头疼、头昏欲倒,遂抓住钢管架,被身后的工友扶住,后被工友送到当地医院抢 救。王某诉称当时其神志不清,病史情况由送伤者的施工队长代诉,施工队长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隐瞒了原告头部碰撞钢管这一客观事实。司法鉴定所出具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由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施工条件差、缺氧、光线暗、木梯非常简陋湿滑、无护栏保护、梯子未固定处于不稳定状态,加之木梯与钢管 之间过低,故而致使原告头部碰在钢管上,发生了急性颅内出血;头颅碰撞钢管的外部伤害是导致原告急性颅内出血的主要原因。治疗后,王某生活仍不能自理。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某以生命健康权纠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水电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县法院以生命健康权纠 纷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审查发现:原告王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年5月27日以 [2009]0010号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原告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又诉 至县法院,县法院做出了(2009)第18号行政判决,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因病昏倒,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不能排除原告昏倒的其他原因,作 出原告不属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为由,撤销了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旬人劳伤险决定[2009]0010号工伤认定决定。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 局和水电某公司对该行政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系水电某公司的职工,负责水电站河底廊道的出渣工作,从卷中证据看,不能排 除原告晕倒的其他原因,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原告不属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撤销该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县法院(2009)第 18号行政判决。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行政诉讼审结后,在该民事案件被县法院受理前,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并未重新对原告王某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对此做出仲裁裁决。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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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王某所诉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们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水电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本案尚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程序,所以应驳回原告起诉。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案件的理赔标准与生命健康权案件的理赔标准不同,生命健康权案件的赔偿标准低于工伤案件的赔偿标准,权利人可以选择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选择直接以低标准的普通生命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的,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该民事案件,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应驳回原告起诉。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 于当事人能否将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选择以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该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即,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 案件不得选择适用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雇员, 经县法院及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一般劳务关系。原被告之间既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原告在劳动中受伤的赔偿 争议也就必然属于劳动争议,该赔偿纠纷的性质并不是一般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 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在工伤认定后,就劳动争 议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能选择以一般生命健康权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原告王某在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未得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亦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健康权纠 纷的民事诉讼,逾越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其起诉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没有受理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其起诉应 予以驳回。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笔者认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但工伤认定并非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保障部门拒不做出工伤认定 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后,如当事人仍 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就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只能以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审理中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不能适用一般生命健康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 赔偿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庞杂,除法律、行政法规外,需要援引或参照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审理这类劳动争议民事案件,需要法官给 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 N6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36: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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