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型 |
侵权主体(赔偿人) |
归责原则 |
举证责任分配 |
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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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行为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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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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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国家机关法人以外的其他各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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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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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 |
高度危险作业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受害人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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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 |
环境污染致害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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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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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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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责任 |
施工人-建设工程承包人 |
过错推定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有效证明施工人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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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 |
1、建筑物(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 |
过错推定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自己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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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筑物(三方都有责任的,所有、设计、施工连带责任,一方已赔可向他方追偿) |
过错推定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自已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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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堆放物(所有人、管理人) |
先过错推定再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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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举证 |
自己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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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树木倾倒(护路树,依构筑物处理;独自成林或为果园时适用本规定。所有人、管理人) |
过错推定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1、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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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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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人有过错,减轻或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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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侵 权 主 体 (赔偿人) |
归 责 原 则 |
举证责任分配 |
免 责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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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 |
动物饲养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1、受害人的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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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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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雇主关系问题 |
雇员侵权 |
雇主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雇主举证,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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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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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伤 |
雇佣关系工伤(排除劳动关系);发包方有责任的,与承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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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系劳动争议纠纷,先仲裁,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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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工伤;雇主的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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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问题 |
帮工侵权 |
1、一般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被帮工人 |
自已明确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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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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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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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被侵权 |
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被帮工人 |
自己明示拒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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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帮工人明示拒绝,按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
公平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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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侵权 |
被监护人(有财产先支付,监护人承担余额<单位除外>;无财产,监护人全部承担) |
一般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侵权人举证 |
监护人尽责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其仍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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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采过错责任原则 |
被害人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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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侵权 |
1、第三人侵权,安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 |
被害人举证 |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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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侵权,安保人有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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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侵权主体(赔偿人) |
归 责 原 则 |
举证责任分配 |
免 责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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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责任 |
1、定作人全部责任; |
区别雇主:定作人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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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
互负证明义务; |
无过错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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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作人、承揽人连带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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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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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网络)
本栏目:深圳股权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