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到家庭做钟点工 遭侵权应适用民法解决

被派到家庭做钟点工 遭侵权应适用民法解决

  1年前,王某经老乡介绍到某家政服务公司做钟点工。前不久,应宋某的要求,家政服务公司派王某到宋某家擦玻璃。不料,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为治伤,王某花费近2000元,医嘱休息1个月。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宋某赔偿。宋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这里的“用工主体”只能是单位,向家庭等个人用工单位的“派遣”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在家庭这一用工单位受到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自山东工人报社)2M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37: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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