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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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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方某某、杨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邹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判决主文除外)、方某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人民法院(2009)岳民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 辉、代理审判员蔡涛参加的合议庭,由书记员王芳担任记录,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上诉人方某某、杨 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查明:2005年初,湘潭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湘潭高新区介绍,与德国商人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接治。被告何某某系外方所聘请翻译,参与双方合资谈判。2005年10月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以股权并购方式,认购原湘潭市某某产业发展公司增资股权25%,被告何某某参与了中外双方合作的协调,经原湘潭某某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股东方某某、杨某的同意,被告何某某和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 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05年11月5日四位股东即原告方某某、杨某、被告何某某和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签订《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何某某、原告方某某、杨某共同以知识产权投资 600万元。其中原告方某某注资人民币515.9万元(其中货币115.5万元、知识产权400.4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1.59%,原告杨某注资人 民币154.1万元(其中货币35.5万元、知识产权19.6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5.41%,被告何某某注资人民币80万元(知识产权)占注册资 本比例为8%,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注资人民币25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5%。经原湘潭市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及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变更为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10月12日原告方某某、杨某与被告 何某某分别签订了《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碧股协[2006]01号和02号。同日被告何某某又与三原告签订《关于何某某股份转让资 金支付的协议》,协议约定同意被告何某某将其80万元公司股份(股权占比8%)分别转让给公司股东方某某61.1万元、杨某18.4万元,转让金的支付由 公司支付,约定付款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09年12月30目前支付40万元。某某公 司同意聘请被告何某某为公司海外市场部经理,聘任期为10年,聘任期内税后年薪为9.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履行。于是2008年1月24目原告某 某公司又与被告何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在2008年3月底前支付被告何某某部分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某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之间自 2005年12月14日至2008年7月19日双方有五份借款合同,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某某公司一直在归还原告的借款,该借款双方于2008年10月 21日全部结清。此后,原告某某公司支付给被告何某某的款项有2008年12月3日的5000元;2009年1月20日的2000元。被告何某某称该两笔 款系原告支付的工资,股权转让金分文未付。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认为:被告何某某系原告某某公司的股东资格已经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确认。与原告方某某、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金支付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称股权转让金已支付与事实不符,且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股份转让金支付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方某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 850元,由三原告负担11 000元,被告何某某负担850元。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原审原告某某公司、方某某、杨某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 诉人某某公司注资80万元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何某某未向上诉人某某公司缴付出资。2、上诉人某某公司已经支付被上诉人股权转让款70余万元,被上诉人何 某某也收到了该款项。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除有借款和股权转让金支付义务外,无其他支付义务,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支付股权转让金错误。二、原 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杨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是错误的,因为该协议未通知外方股东,更未经其同意, 转让程序明显违法。2、基于股权转让违法无效,故《股权转让款支付协议书》也无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三、原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 院:1、依法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方某某、杨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2 判令上诉人何某某返还上诉人某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04 80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何某某负担。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何某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何某某的股权有验资报告、公司相关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通过一审庭审及相关证据材料分析,上诉人不能证实已经支付了被上诉人股权转让款;3、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某某公司、方某某、杨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对某某公司与何某某全部往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于2011年4月15日委托湘潭 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某某公司与何某某全部往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第063号审 计报告,审计结果:某某公司从2005年12月18日至2009年10月29日期间共支付何某某2 079 950元,其中归还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 286 000元,支付股权转让金793 950元。在此期间,某某公司未支付何某某海外市场部经理工资。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某某公司、方某某、杨某质证认为,对该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没有异议,审计报告的程序合法,对审计结论没有异议。被上诉人何某某质证认 为:1、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在2005年12月14日借款合同、2006年7月18日借款合同、2007年7月5日借款合同中,无法知晓本金和利 息,对审计中此处的备注有异议。2、对审计报告结论有异议。上诉人某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何某某借款1 587 000元,与审计报告结论有30万元的差距;3、审计报告内容中遗漏了2008年1月24日某某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有异 议;4、审计结论中矛盾太多,不具备真实性。被上诉人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没有交纳鉴定费用,也不配合本院组织的鉴定机构选 取。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证认为,该份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合法,审计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被上诉人何某某对审计报告 提出的异议未予以举证证实,其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视为其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异议不予采信。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何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何某某为外资股东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在上诉人某某公司中的全权代表,行使公司合同签订、监管、手续办理等一切合法手续的权力。经对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 何某某全部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上诉人某某公司在2005年12月18日至2009年10月29日期间共支付被上诉人何某某2 079 950元,其中归还上诉人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 286 000元,支付股权转让金793 950元。审计费用21 000元,已由上诉人某某公司支付。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上诉人何某某是否已向上诉人某某公司实际缴付出资。根据上诉人某某公司四股东签订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该公司章程、湘潭市神州有限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2006)验字第65号验资报告及上诉人某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可以确认被上诉人何某某以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FS-04规流填料塔(床)及工 艺集成系统作为投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8%的事实,且该事实也为上诉人方某某、杨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 某某之间的《关于何某某股份转让资金支付的协议》所认可,故三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诉人某某公司注资80万元与事实不符,被上诉 人何某某未向上诉人某某公司缴付出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上诉人方某某、杨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之间的《关于何某某股份转让资金支付的协议》是否合 法有效。1、上诉人方某某、杨某、被上诉人何某某、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系某某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何某某为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在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06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何某某分别与上诉人方某某、杨某签订了《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被上诉人何某某系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在该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被上诉人何某某对其股权的处置意见也代表外商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的意见。该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某某公司、方某某、杨某上诉提出“该转让协议因未经外商股 东Werner Wjeborg(韦尔讷·韦博)同意,转让协议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的 《关于何某某股份转让资金支付的协议》已经为上诉人某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股权转让金的支付导致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该协议并未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三上诉人提出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协议书》也无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被上诉人何某某提出的其任职为海外市场部经理的工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处理。关于三上诉人提出的“原审程序违法”,因缺乏事实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上诉人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方某某、杨某的诉讼请求。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3 698元,由上诉人湖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方某某、杨某共同负担。o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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